第八條
凡符合參保對象規定的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專技校學生以院校為單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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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家庭(個人)繳費、政府補助、社會扶持相結合的原則籌集,具體為: (一)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個人繳費144元,財政補助96元; (二)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繳費100元,其中:個人繳費60元,財政補助4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中專技校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有單位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其父母一方或監護人所在單位負擔。 以上城鎮居民中,符合以下條件的,需個人繳費的部分,由財政全額負擔。 1、低保居民: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2、重點優撫對象: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重點優撫對象; 3、失業的六類參戰人員:失業的對越自衛反擊戰和中印、珍寶島、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衛西沙群島軍隊退役士兵。 (三)政府鼓勵、倡導各類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大額救助醫療保險或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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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城鎮居民參保資金憑繳款單到南昌市商業銀行網點繳納,按規定全部存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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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繳費年限按繳費年度計,一個醫保年度結束前一個月繳清下一年度的參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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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程序: (一)本市居民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兩張到戶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事務所申請參保(低保居民、重點優撫對象和六類參戰人員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中專技校學生參保的,由學校提供其學籍和學生證、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兩張,統一在縣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區社保局)申報。 (二)勞動保障事務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并每月將參保對象的申請資料報縣區社保局審核。 (三)縣區社保局應當對申報資料進 行復查核對,對不符合參保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經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參保對象,足額繳納年度保費之后,領取《社會保障卡》,一個月后開始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本辦法啟動三個月后參保的居民,設立3個月的等待期,等待期間不享受醫保待遇,等待期滿后開始享受醫保待遇。 (五)對連續繳費參保達到一定年限的居民,可適當提高封頂線標準或降低起付標準。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制定報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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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加強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以適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需要,要按照與工作成效掛鉤的原則,解決必需的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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