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對有關公路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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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有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責任,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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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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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公路監督檢查人員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監督檢查人員熟悉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公正廉潔,熱情服務,秉公執法,對公路監督檢查人員的執法行為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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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
用于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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