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合資企業職工的保險福利待遇,應與本省同類企業職工保持同等水平。其低于企業原固定職工的部分,用工資性補貼予以補償。工資性補貼標準為本人標準工資的15%。補貼額不足十元的,按十元計發。其中對原固定職工,工資性補貼不發給本人,由合資企業統一撥交給其原所在單位,作為支付該職工及其家屬享受原有各項待遇費用。
|
第二十二條
合資企業職工在職和待業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中國政府《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以及《黑龍江省實施〈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細則》、《黑龍江省實施〈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細則》執行。對原固定職工應發的醫療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不發給職工本人,由合資企業統一撥交給其原單位或負責安置其工作的單位。
|
第二十三條
合資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待遇,按照中國政府《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及《黑龍江省實施〈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細則》執行。其中原固定職工的退休養老待遇,仍按原單位固定職工退休養老的規定執行。
|
第二十四條
合資企業應按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15%繳納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基金;按中方全部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1%繳納中方職工待業保險基金。上述費用,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如實列支。
|
第二十五條
合資企業合同期滿或按規定宣告解散時,對職工的保險福利待遇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對因工全殘退休和因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但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逐月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和殘廢補助費,應按規定的截止時間,一次結清,由合資企業全額撥交給原中方企業或其主管部門,用于對職工的安置。 (二)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正在休工醫療尚未終結的職工,應按規定的醫療期限和病假、醫療待遇一次結清,由合資企業全額發給職工;對原固定職工,全額撥交給原中方企業或其主管部門。 (三)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正在休工醫療尚未終結的職工,應由合資雙方與職工本人根據傷、病程度,協商確定所需費用數額,由合資企業一次撥交原中方企業或其主管部門,做為繼續醫療和安置費用。
|
第二十六條
合資企業應執行中國現行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
第二十七條
合資企業應執行中國政府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黑龍江省勞動安全條例》、《黑龍江省職工傷亡事故處理規定》,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