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當成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鑒定小組,由熟悉相關業(yè)務人員組成,對保管期限屆滿的檔案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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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檔案員應當定期對保管期限已滿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進行清理、登記,并將該部分檔案送交鑒定小組逐案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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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經(jīng)鑒定認為不宜銷毀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經(jīng)鑒定已過保管期限且確無保存價值的案卷檔案,經(jīng)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負責人批準后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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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擬銷毀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應當編制銷毀清冊,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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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需銷毀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必須送指定銷毀站銷毀并由兩人以上監(jiān)銷。銷毀后,監(jiān)銷人要在銷毀清冊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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