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按以下規定就醫的,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二)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門診在選定社康中心就醫,經結算醫院同意,可以在與選定社康中心同屬于一家結算醫院下設的其他定點社康中心門診就醫;住院及門診大病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三)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門診在選定社康中心就醫,經結算醫院同意,可以在與選定社康中心同屬于一家結算醫院下設的其他定點社康中心門診就醫;門診大病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住院在選定社康中心的結算醫院就醫;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就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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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應當選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作為門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有用人單位的,由其用人單位選定;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本人選定。 14周歲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可選擇一家社康中心或一家市內二級以下醫院作為門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 參保人可變更所選定的社康中心或其他定點醫療機構,自變更生效次月起在變更后的社康中心或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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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門診就醫轉診、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門診和住院就醫轉診的,應經原結算醫院同意。轉診應逐級轉診或轉診到市內同級有專科特長的醫療機構,轉出醫院應向接受轉診的醫院出具轉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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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在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醫: (一)所患病種屬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轉診疾病種類; (二)經本市市屬三級醫院或市級專科醫院檢查會診仍未能確診的疑難病癥; (三)屬于本市市屬三級醫院或市級專科醫院目前無設備或技術診治的危重病人。 接受轉診的醫療機構應當是轉出醫療機構同級或以上的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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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參保人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診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填寫市外轉診申請表; (二)收診醫院主診醫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見; (三)醫院的醫療保險工作機構審核并加蓋醫院公章。 轉出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同時將轉診信息報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參保人轉往本市定點的市外醫療機構就醫的,可憑轉診申請表辦理記賬;轉往市外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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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轉往市外就診后,需要再轉診的,應當由就診的市外醫療機構出具再轉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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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本市戶籍參保人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在市外長期居住的,可在其長期居住地選定三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就醫的醫療機構,并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本市直通車企業參保人長期派駐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選定三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就醫的醫療機構,并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本條規定的人員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的,在備案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的,在備案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辦理了備案手續的參保人在備案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后需要轉診的,應當由該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審核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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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方式支付醫療保險待遇: (一)參保人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按協議約定結算; (二)參保人醫療費用屬于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從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中劃扣;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應當由參保人現金支付; (三)參保人醫療費用使用家庭成員個人賬戶支付的,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從其提供的家庭成員個人賬戶中劃扣; (四)在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報銷,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本辦法的規定予以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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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就醫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到結算醫院或指定的醫療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一)經結算醫院同意轉診到非結算醫院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結算醫院急診搶救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三)因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電腦故障、社會保障卡損壞或補辦期間不能記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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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參保人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或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到就診的醫療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一)經醫院同意,住院時憑醫生處方在院外購買基本醫療保險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藥品; (二)經醫院同意,住院時在院外進行基本醫療保險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三)因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電腦故障或因社會保障卡損壞或補辦期間不能記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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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參保人除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外由本人先行支付的醫療費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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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參保人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應在費用發生或出院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報銷,逾期不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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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出示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定點醫療機構在接受參保人就醫時,應查驗參保人社會保障卡并可要求參保人提供身份證明。 定點醫療機構確定參保人所持社會保障卡為其本人的,應對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記賬;無法確定參保人所持社會保障卡為其本人的,可拒絕為其提供醫療保險服務。 參保人就醫時不按規定出示社會保障卡或不表明參保人身份,要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和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市社會保險機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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