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用工單位應按照先城鎮后農村的用工原則,首先在城鎮待業人員中招用。特殊行業和工種,經所在地縣(市)以上勞動部門批準,方可招用農村勞動力和外埠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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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用工單位應實行“先培訓、后就業”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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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招收全民勞動合同制工人或集體所有制工人,須有勞動計劃指標并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辦理招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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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用工單位招收全民勞動合同制工人,實行面向社會公開報名、統一考試、張榜公布、擇優錄用的招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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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用工單位招用臨時工,須有勞動計劃指標,并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須持營業執照,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辦理用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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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用工單位招用農民輪換工,須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所在地縣(市)以上勞動部門審批;一次招用百人以上的,須報省勞動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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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用工單位須與招用或雇用的合同制工人、臨時工、農民輪換工簽訂勞動合同。 用工單位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時,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和《黑龍江省實施〈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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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錄用城鎮待業人員時,須由勞動部門收回《待業證》,發給《勞動合同制工人勞動手冊》或《城鎮從業人員勞動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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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嚴禁招用或雇用童工。 用工單位招用或雇用年滿十六周歲不足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其從事有毒、有害、危險、繁重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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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嚴禁非法勞務中介活動。 非勞動部門開辦職業介紹機構,須執行下列規定: (一)屬于非盈利性的,須持單位證明(包括章程)和主管部門批件,到所在地縣(市)以上勞動部門申請,經審查批準,領取職業介紹許可證后,方可在規定業務范圍內從事職業介紹。 (二)屬于盈利性的,須持單位證明(包括章程)和主管部門批件,到所在地縣(市)以上勞動部門申請,經審查批準,領取職業介紹許可證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方可在規定業務范圍內從事職業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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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各開戶銀行應根據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年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支付用工單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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