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職責,成員構成、產生、任期,議事規則等有關事項由其章程規定。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等關于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和投資運營情況的匯報;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服務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在三個月內將處理情況報告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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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成立由社會保險、醫療、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專家和工會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專家庫,組織專家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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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可以邀請社會人士擔任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員。社會監督員可以對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發現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的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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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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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社會保險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社會保險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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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加強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完善社會保險政策制定和決策程序,通過網絡征詢、媒體宣傳、社會調查、論證、聽證等方式公開聽取社會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險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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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開社會保險政策文件、規劃、辦事規則以及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典型案件等。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辦事指引等向社會公開,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參保人,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媒體等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較大的用人單位信息。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媒體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服務窗口、鄉鎮(街道)和村(居)的公開專欄等載體,及時向社會公開各險種繳費基數上下限和繳費比例、各項待遇計發基數和標準、待遇調整情況、相關賬戶記賬利率、各項社會保險服務的辦事指引、簽訂服務協議的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基本信息等,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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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服務網點、自助終端、電話或者網站等途徑,為用人單位、參保人免費提供社會保險信息查詢服務,并根據參保人要求提供包含實際繳費情況、個人賬戶信息等內容的其本人個人權益記錄單。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參保人的要求,免費出具其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情況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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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向本單位職工公開全年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名單、社會保險險種及費率、繳費時段等情況,接受工會和職工監督。 參保人有權向用人單位了解其個人參加社會保險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其在本單位的參保繳費時間、繳費基數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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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舉報人、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壓制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對舉報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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