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根據市、區事權劃分的相關規定,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受理并處理特區內下列單位的不定時工作制與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 (一)中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駐深單位; (二)市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 (三)市國資委直接監管企業、市投資控股公司系統企業; (四)特區內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元)企業。 特區內各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受理本轄區內除上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的不定時工作制與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 特區外各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受理本轄區內所有用人單位的不定時工作制與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
|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場所不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的,由生產(經營)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受理。
|
第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遞交的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行政部門應在上述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全部申請材料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對超出國家標準的有毒有害崗位和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工種崗位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與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