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擴大基金調劑范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增強社會保障功能,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通知》(豫政[2004]83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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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規定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按屬地原則均應參加許昌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以下簡稱市級統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加省直統籌的單位,暫不參加市級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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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立市級統籌的原則: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適應經濟發展水平和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加強宏觀調控,形成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其運行和管理模式是:在全市范圍內統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和各項制度;統一企業養老保險費率;統一籌集和管理使用資金;統一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人員管理;統一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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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籌劃管理,市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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