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筑施工企業應持相應的建筑安全資格證明、中標通知書和施工組織設計按規定向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或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項目開工安全審查登記表,經審查合格后,方可開工。 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或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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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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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項目經理是本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責。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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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工程的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采取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在施工過程中,工程項目的技術和安全負責人必須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對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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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建筑安全生產標準和規范,采取有效措施,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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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按標準建立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制度,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消防、治安、衛生等工作及各種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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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按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對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建筑施工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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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保證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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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有計劃、有步驟地改善作業人員的作業環境和條件,按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標準、規范和衛生要求的安全設施以及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教育作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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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涉及公共安全或特殊施工環境的建筑工程,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其安全措施費用應當由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在建設合同中約定。施工企業應當將安全措施費用專項用于建筑安全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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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與作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其中應當載明有關保障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的事項。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并作為一項安全管理制度,列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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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與作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作業人員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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