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基本金的預支數、支付時間、結算等事項。
|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向施工企業支付基本金,并將基本金存入施工企業勞保金銀行賬戶。 合同工期在2年之內或合同價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下的,基本金一次付清;合同工期超過2年且合同價在1億元以上的,首次預付基本金的70%,剩余基本金在其后1年內付清。
|
第十條
施工企業依法分包施工的,應當在分包施工合同中約定轉移支付相應勞保金的數額、支付時間、結算等事項,按分包施工合同約定,向分包企業轉移支付基本金。 分包企業包括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