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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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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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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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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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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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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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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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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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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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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