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凡屬于本辦法第二條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同時,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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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市區生育保險費率為0.5%。生育保險基金按照《金華市區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由地稅部門依法征繳。 生育保險費率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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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參加生育保險實行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金華市區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向市社保處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按照規定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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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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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結均,應當依法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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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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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市區統籌。市區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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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生育保險基金比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計息辦法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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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參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參保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參保職工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實施復通手術所需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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