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廠長有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決策權和生產指揮權。 廠長同管理委員會的多數成員對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意見不一致時,廠長有權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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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副廠長和廠級經濟技術負責人,以及中層行政干部的人選方案由廠長負責提出,并征求企業黨委意見。中層行政干部由廠長決定任免;廠級行政副職按干部管理權限上報審批。 廠長用人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人選方案,廠長應當傾聽各方面意見,經充分醞釀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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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廠長有權按國家規定對職工進行獎懲。 除經營虧損企業外,廠長對確有特殊貢獻的職工可按國家規定予以晉級。 廠長對違紀職工,有權予以行政處分,直至辭退;辭退職工應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廠長對廠級干部的獎懲、調資、晉級和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所列人員的獎懲、調資、晉級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上報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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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廠長有權拒絕企業外部任何組織和個人抽調、借用企業的人員,無償占有企業的資金和物資,對企業攤派勞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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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廠長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復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廠長應當按決定執行,同時報告上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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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廠長有國家規定的企業生產指揮和經營管理工作方面的其他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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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廠長按照本條例規定行使職權時,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威脅、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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