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已經生效的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和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以及強制許可自動終止的,應當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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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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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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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三十一號發布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和2005年11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三十七號發布的《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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