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已參加未成年人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在保險(或合作醫療)關系終止后,超過2個月參加居民醫保的,視為新參保;2個月內參保的,視為連續參保。住院期間跨險種參保的,醫療待遇標準按居民醫保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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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在已繳費期間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參加職工醫保的,繳交的居民醫保費不退;計算職工醫保待遇最高支付限額時,其居民醫保繳費時間接續為職工醫保的繳費時間;在已繳費期間參加職工醫保后又重新參加居民醫保的,此期間不再繳費。參保人在已繳費期間不得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保。 在居民醫保與職工醫保之間轉換險種,中斷時間超過2個月的,視為新參保;在2個月內轉換的,視為連續參保。住院期間跨險種參保的,醫療待遇按出院時所參險種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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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退休核定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時,其居民醫保的繳費年限不視為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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