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工會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發揮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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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用人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和工會,應當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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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 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持職工建立和參加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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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工會依照《憲法》、《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其基本職責是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并通過以下途徑履行其基本職責: (一)通過參與國家及地方法規政策制定工作,代表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二)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勞動權益。 (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民主權利。 (四)通過勞動法律監督制度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監督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參與勞動爭議處理。 (五)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協助政府幫扶困難職工,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六)通過提供法律服務,維護職工、工會工作者和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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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重慶市總工會是本市工會組織的領導機關,負責全市的工會工作。區縣(自治縣、市)總工會和產業工會是本地區、本行業工會組織的領導機關,負責本地區、本行業的工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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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行使職權。 工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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