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勞動者死亡,其合法繼承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該勞動者相關(guān)死亡待遇的,應將全部合法繼承人列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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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因勞務派遣用工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列為共同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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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勞動者利用虛假身份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guān)系,如雙方對存在勞動關(guān)系沒有爭議,審理過程中能查明勞動者真實身份的,應行使釋明權(quán)告知勞動者以其本人真實身份起訴,勞動者同意變更的,以勞動者變更后的真實身份作為訴訟主體;勞動者拒絕變更的,裁定駁回勞動者的起訴。 對勞動者是否屬于冒用他人身份存在爭議且無法查明的,可根據(jù)勞動者訴訟中的身份情況進行審理,但在羅列訴訟主體時應在勞動者姓名后注明“自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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