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廠務公開是企業管理公開化、民主化的重要形式。企業應將經營管理狀況,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與企業職工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其執行情況,企業重大決策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欄、黨政工聯席會、生產經營調度會、廠報廠刊、企業電視及局域網等形式向工會和職工群眾公開,保障職工知情權,接受職工民主監督。 企業應當對廠務公開的內容、形式、時間、程序等作出規定,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組織職工群眾對公開質量和效果進行民主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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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職工方集體協商代表應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集體合同履行情況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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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集體資產和職工股控股、參股的公司制企業,董事會中應有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的職工代表;各類企業監事會中應有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的職工代表。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按照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和意愿行使參與決策權、監督權,并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述職,接受職工民主監督。 其他設立董事會的企業,董事會在研究決定企業發展重大事項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要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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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企業可以建立民主議事會、職工代表巡視、班組民主管理小組等其他民主管理補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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