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引導、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 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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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保障有效、全面履行勞動保障監 察職責所需要的場所、裝備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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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中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人 員(以下簡稱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佩戴統一的勞動保障 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應當遵守有關回避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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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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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察職權 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和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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