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企業招用工人,應制定招工簡章,經所在市、縣勞動局同意后,在招考的十五日前公布。招工簡章應明確招工人數、對象、工種、招用條件、男女比例、考核項目、合同期限、報名地址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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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企業招用工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報考: (一)符合《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城鎮待業青年; (二)符合國務院《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國營企業待業職工; (三)符合招工簡章規定條件的其他城鎮待業人員; (四)地處農村的企業招工,也可就地招用非農業人口的待業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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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招工單位應張榜公布被錄用者的名單,公開錄用,并有義務在指定的時間內,答復未被錄用者的有關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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