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一)各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編制要求,申報就業再就業資金年度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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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二)就業再就業資金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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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三)各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及時編制年度分項用款計劃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及時撥付資金,并將有關資金撥付情況及時抄送勞動保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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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四)各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在年度終了后,要認真做好就業再就業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就業再就業資金年度決算和說明,就業再就業資金決算資料要做到格式統一、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報送及時。各縣區財政部門要將審核匯總后的就業再就業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送上級財政部門。就業再就業資金年度終了如有結余,需詳細說明原因,并經批準后,按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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