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人事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對責任人予以警告;違反該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招聘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不得擅自離職應聘的人才的,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予以警告,并責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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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應聘人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予以警告,并沒收其虛假證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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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jīng)許可而從事人才中介服務的,人事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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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事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其停業(yè)整頓: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按期年審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將執(zhí)業(yè)許可證出借、轉讓或者出租給他人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未經(jīng)委托而從事相關人事代理業(yè)務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沒有為委托單位和高級人才保密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損害高級人才所屬單位合法權益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尋聘不得擅自離職應聘的高級人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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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事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或者一年內(nèi)兩次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停業(yè)整頓,并可吊銷執(zhí)業(yè)許可證: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損害應聘人才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而舉辦人才交流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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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中介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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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在人才市場活動中,給相關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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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在人才市場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違反法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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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人事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人才市場監(jiān)督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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