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各統籌地區應成立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地區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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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確足本地區繳費標準、各類人員參保補貼標準、基礎養老金和獎勵性基礎養老金的具體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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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依據當地經濟增長、物價指數和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準、參保補貼、基礎養老金標準及養老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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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泰州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1997年市政府1號令)、《泰州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泰政發[2006]1 86號)、《泰州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試行)》(泰政發 [2008 ] 192號)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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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本辦法實施后,按照《泰州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試行)》(泰政發 [2008] 192號)和《泰州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試行)實施細則》(泰政辦發[2009]70號)規定,超過60周歲未滿70周歲人員的參保延長至2010年12月 3 1日前,2011年1月1曰后不可以參保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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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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