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綜合服務平臺,提供專利政策咨詢、專利信息檢索、專利交易、專利運營、專利導航、專利預警等公共服務,推動全省專利信息資源開放共享。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信息共享機制,提供專利公共服務。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行業協會建立或者參與建立重點行業、支柱產業和重點技術領域的專利信息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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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專利服務市場,鼓勵、支持專利服務機構提供專利代理、運營、評估、咨詢、人才培訓等服務。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質或者資格,不得泄露、剽竊委托人的發明創造,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專利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監督和管理,及時向社會披露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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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鼓勵專利服務機構開展國際專利中介服務,支持單位和個人申請國外專利,支持企業通過專利轉讓、專利許可或者企業并購等方式引進國外先進專利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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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各類園區應當開展知識產權綜合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和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探索建立重點產業專利導航制度和快速協同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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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科技經濟活動專利評議制度,對涉及科技立項、專利保護、運用和轉移的重大產業規劃以及使用財政資金的重大投資項目、高層次人才引進等事項進行專利評議,避免盲目引進、重復研發、專利侵權、技術泄密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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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預警機制,監測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國內外專利狀況、發展趨勢和競爭態勢,發布預警報告,為政府決策及企業事業單位發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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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社會化專利維權援助機制,鼓勵專利維權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專利服務機構等通過多種方式,依法開展專利維權服務。鼓勵行業協會建立區域性、專業性專利保護聯盟和協作機制,組織企業在國內外貿易和投資中開展集體維權。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外知識產權爭端處理機制,支持建立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服務中心,推動形成海外知識產權服務網絡,加強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和維權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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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指標體系,將專利指標納入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目標責任考核范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申請量、專利授權量、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國外專利擁有量、專利技術轉化運用率等專利指標和專利發展情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范圍。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社會發布全省專利發展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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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專利人才培養計劃,加強對專利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并納入地方人才規劃。省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人才數據庫,加強專利人才培訓基地建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和引進專利人才,強化在職人員專利知識培訓。鼓勵教育機構、社會機構提供專利相關知識培訓,為專利人才培養提供社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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