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經教育勸阻仍不采取補救措施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五百元罰款;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按照《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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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醫療保健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未按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可以對醫療保健機構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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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請有關審批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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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單位、個人,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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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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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計劃生育管理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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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未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目標責任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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