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應當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適齡女性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送其入學,不得使其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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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和學校應當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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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實施生理、心理教育,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應當在學生中加強男女平等教育,禁止歧視女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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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各類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明確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學生、提高對女性學生的錄取標準或者限制女性學生錄取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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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城鎮和農村婦女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提高婦女的素質和就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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