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醫療保險關系,維護參保人員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醫療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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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醫療保險的參保、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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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市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相適應、資金來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層次、城鄉一體化、可持續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分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按照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劃分不同的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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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醫療保險在內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滿足參保人員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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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醫療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并逐步加大對社會醫療保險事業的投入,提高參保人員的社會醫療保障水平。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擴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服務網點的覆蓋面,建立功能完善、運行高效、安全可靠的社會醫療保險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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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民政、稅務、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物價、食品藥品、審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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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醫療保險的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支付、咨詢等日常服務和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管理及業務指導等工作。 本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負責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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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各類學校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辦理本轄區城鄉居民、在校學生社會醫療保險的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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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社會醫療保險知識的宣傳,提高全民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積極性,逐步實現社會醫療保險全覆蓋。 本市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配合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社會醫療保險的公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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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下設社會醫療保險公眾咨詢監督委員會,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療衛生專家、社會保險專家和參保人員、用人單位、工會組織的代表組成,運作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市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擬訂本市社會醫療保險政策、規章時,應當征求社會醫療保險公眾咨詢監督委員會的意見,采納其提出的合理意見。 社會醫療保險公眾咨詢監督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有權對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等單位執行社會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并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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