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改革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領導體制,確定廠長的責任和權限,實行廠長負責制,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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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負責代表法人行使職權。廠長依據本條例規定,對本企業的生產指揮和經營管理工作統一領導,全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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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廠長在組織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經營方向,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企業主管機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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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廠長必須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國家財產,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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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廠長在企業繳納稅金、上交利潤和提取、使用利潤留成以及轉讓固定資產和進行重大經濟活動等方面,必須接受審計、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國家銀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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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廠長應當定期向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基層委員會的黨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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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廠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報告工作,聽取意見,組織實施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有關決定,負責處理職工代表大會提出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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