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國(境)外專家聘期為1年以上的,實行年薪制,年薪標準起點為50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聘用期限少于1年的,按月薪執行,月薪標準起點為4萬元,最高不超過8萬元。具體薪酬由聘用雙方協商確定,以聘用合同約定為準。 機關和財政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聘請國(境)外專家的,高層次專業人才專項資金為每個崗位提供協議工資總額的全額補貼;財政核撥補助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聘請國(境)外專家的,高層次專業人才專項資金為每個崗位提供協議工資總額80%的補貼。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每月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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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聘用單位可向市國土房產部門申請人才公寓安排國(境)外專家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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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國(境)外專家子女可按規定申請入讀我市國際學校或普通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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