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考評員是對報考者的職業技能實施考核并評定其職資格的人員。考評員分為一級考評員、二級考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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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考評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一級考評員應具有高級技師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二級考評員應具有技師以上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有相應職業(工種)的從業經歷;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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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人員經所在單位推薦,可申請考評員資格。鑒定委員會委托專業技術專家小組對申請人員進行資格審核,對合格者,由市勞動部門培訓后,發給相應職業(工種)考評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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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一級考評員可參加高級技師、技師和高、中、初級技工的考核評定;二級考評員可參加高、中、初級技工的考核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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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督考員是對職業技能的考核和評定實施監督的人員。 督考員由市勞動部門從具有二年以上鑒定工作經驗的一級考評員中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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