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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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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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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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直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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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市實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和人員,組織、協調、檢查安全生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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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同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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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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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業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年度項目計劃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重點支持生產經營單位消除事故隱患、防治職業危害、實施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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