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要權益,發展和規范勞動力市場,促進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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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力市場進行求職擇業、招用人員形成勞動關系以及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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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勞動力市場應當遵循平等競爭、雙向選擇、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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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的勞動力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宏觀指導,完善勞動力市場信息和就業服務網絡建設,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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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公共就業服務,促進發展多種類型職業介紹機構,為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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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以及工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與勞動力市場有關的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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