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財政部及勞動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6]1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6]4號)、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晉財社[2006]28號)文件精神,為加強和規范職業培訓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補貼對象直接受益,提高他們的職業技能,增強他們的就業能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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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晉中市職業技能培訓券(以下簡稱培訓券)是發放給補貼對象(以下簡稱學員)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培訓的代金學費補助憑證,是定點培訓機構完成培訓和轉移就業任務后向財政部門申報財政補助資金的報銷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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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培訓券的資金由就業再就業資金、上級補助資金用于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部分安排,由市財政局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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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培訓券補助對象為晉中市行政轄區內的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失業證》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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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職業技能培訓定點機構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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