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制定招聘方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核準,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招聘方案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意見。 招聘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人單位情況簡介; (二)招聘人數; (三)招聘崗位名稱、崗位職責和資格條 件、崗位薪酬和相關待遇; (四)招聘范圍; (五)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 (六)考試時間和地點、考試方式和范圍、面試人數的計算方法、最終成績的計算方法、考試成績的公布時間和方式; (七)體檢和考核的要求; (八)聘用人員名單的公布方式、咨詢電話、舉報或者投訴電話; (九)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
第八條
招聘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核準后,應當在其門戶網站上發布公告,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可以同時在其門戶網站上發布公告。 公告的發布時間距離報名開始的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公告的內容應當與經核準的招聘方案的內容相一致。 |
第九條 招聘方案公告后不得擅自更改。招聘方案需要更正的,應當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提出更正內容和理由,報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同意后發布更正公告,同時可以順延報名、考試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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