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線路特許經營協議確定的數量、車型配備符合有關標準規定的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并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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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投入運營的車輛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關服務設施和運營標識: (一)在規定位置公布運營線路圖、價格表; (二)在規定位置張貼統一制作的乘車規則和投訴電話; (三)在規定位置設置特需乘客專用座位; (四)在無人售票車輛上配置符合規定的投幣箱、電子讀卡器等服務設施; (五)規定的其他車輛服務設施和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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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關服務設施和運營標識: (一)在規定位置公布線路票價、站點名稱和服務時間; (二)在規定位置張貼投訴電話; (三)規定的其他站點服務設施和標識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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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運營企業聘用的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無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無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記錄。 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駕駛員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與準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駕駛證且實習期滿;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違規記錄;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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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范和標準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駕駛員、乘務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崗位職責、操作規程、服務規范、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等基本知識與技能的培訓和考核,安排培訓、考核合格人員上崗。運營企業應當將相關培訓、考核情況建檔備查,并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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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駕駛員、乘務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履行相關服務標準; (二)按照規定的時段、線路和站點運營,不得追搶客源、滯站攬客; (三)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票價收費,并執行有關優惠乘車的規定; (四)維護城市公共汽電車場站和車廂內的正常運營秩序,播報線路名稱、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項; (五)為老、幼、病、殘、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幫助; (六)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處置,保護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棄車逃離; (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其他服務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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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線路特許經營協議規定的線路、站點、運營間隔、首末班次時間、車輛數、車型等組織運營。未經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同意,運營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線路特許經營協議內容。按照第十七條規定變更協議內容簽訂補充協議的,應當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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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運營企業應當依據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特許經營協議制定行車作業計劃,并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運營企業應當履行約定的服務承諾,保證服務質量,按照行車作業計劃調度車輛,并如實記錄、保存線路運營情況和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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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上報相關信息和數據,主要包括運營企業人員、資產等信息,場站、車輛等設施設備相關數據,運營線路、客運量及乘客出行特征、運營成本等相關數據,公共汽電車調查數據,企業政策與制度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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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由于交通管制、城市建設、重大公共活動、公共突發事件等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正常運營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和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相關線路運營的變更、暫停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社會公眾出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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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公眾出行便利、城市公共汽電車線網優化等需要,組織運營企業提供社區公交、定制公交、夜間公交等多樣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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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應急運輸措施: (一)搶險救災; (二)主要客流集散點運力嚴重不足; (三)舉行重大公共活動; (四)其他需要及時組織運力對人員進行疏運的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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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場站等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對場站等服務設施進行日常管理,定期進行維修、保養,保持其技術狀況、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維護場站的正常運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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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定期對城市公共電車觸線網、饋線網、整流站等供配電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其正常使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保護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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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乘客應當遵守乘車規則,文明乘車,不得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車輛或者場站內飲酒、吸煙、乞討或者亂扔廢棄物。 乘客有違反前款行為時,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應當對乘客進行勸止,勸阻無效的,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有權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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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乘客應當按照規定票價支付車費,未按規定票價支付的,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有權要求乘客補交車費,并按照有關規定加收票款。 符合當地優惠乘車條件的乘客,應當按規定出示有效乘車憑證,不能出示的,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有權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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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運營車輛未按規定公布運營收費標準的; (二)無法提供車票憑證或者車票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三)不按核準的收費標準收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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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車輛在運營途中發生故障不能繼續運營時,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向乘客說明原因,安排改乘同線路后序車輛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疏導乘客,并及時報告運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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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進入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場站等服務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公共汽電車場站等服務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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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運營企業利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和車輛設置廣告的,應當遵守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標準。廣告設置不得有覆蓋站牌標識和車輛運營標識、妨礙車輛行駛安全視線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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