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做好2015年以市場化方式促進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市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資產【2016】695號),為引導各類社會資金共同促進北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提升首都創新活力和創新效率,提高知識產權運營能力,規范北京市重點產業知識產權運營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按照市政府批準的《北京市重點產業知識產權運營基金實施方案》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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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重點產業知識產權運營基金,是指市政府通過預算安排,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主要采用股權投資方式支持北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知識產權運營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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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循環使用、提高績效”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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