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行為,保證選人用人質量,提高人員素質,依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第6號令),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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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和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人員招聘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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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要指在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范圍內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除政策性安置人員、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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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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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綜合管理;市直屬事業單位人事部門和市屬各部門人事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公開招聘工作;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區縣所屬事業單位的公開招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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