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企業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采取與企業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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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企業起草勞動合同文本時,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企業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 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與職工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糾正,或者建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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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依照法律規定簽訂集體合同,也可以就工資、勞動安全衛生或者女職工特殊保護等事項簽訂單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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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企業設立監事會的,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工會組織職工依法民主選舉產生。 企業董事會中沒有工會代表的,董事會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社會保險、職工獎懲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時,應事先聽取工會的意見,并邀請工會的代表列席會議。 沒有設立監事會、董事會的企業工會可以通過協商、談判等形式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事項提出建議,同企業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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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企業工會有權參與企業涉及職工利益的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企業工會應督促企業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為職工交納失業、工傷、醫療和養老保險等用于職工社會保險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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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企業工會有權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情況的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情況時,工會應建議企業行政方面組織職工撤離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如不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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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工資、工時和休假制度的,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予以糾正。 企業確因生產需要加班時,應征得工會和職工的同意。職工因健康原因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加班的,企業不得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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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企業辭退、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企業在勞動合同期內,因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解雇或者辭退多余職工時,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職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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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企業可以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企業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區域性或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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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職工認為其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工會應當支持職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并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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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企業工會應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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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企業工會應支持企業的合法生產經營和管理,協助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技術協作、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和提合理化建議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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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企業工會應教育職工尊重投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投資經營者與職工的團結合作,共謀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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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企業工會應協助企業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文化技術,舉辦各種業務技術培訓班,提高職工的素質,組織職工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娛、體育活動,活躍職工的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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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企業工會應協助企業合理使用住房、保險、福利等基金,妥善安排職工的生活福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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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同企業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合理要求,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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