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城鄉合作醫療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社會醫療保險體系,增強公民抵御疾病風險的能力,提高身體健康水平,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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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醫療保險,是指實行政府組織引導,農村和城鎮居民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以大病(住院)統籌為主的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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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含京口區、潤州區、鎮江新區,下同)范圍內的合作醫療保險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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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合作醫療保險應堅持“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堅持保障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全員參保”的原則;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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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鎮江市醫療保險局(以下簡稱市醫保部門)受市政府的委托,負責市區合作醫療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確定市區合作醫療保險的規劃、實施原則; 二、起草制定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的各項政策措施,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合作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等實施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四、指導并協助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做好參保、基金收繳等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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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鎮江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基金中心)和鎮江市醫療保險結算中心(以下簡稱結算中心)是市區合作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 基金中心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合作醫療保險的參保手續辦理、變更等業務管理工作; (二)負責合作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管理的基金收繳、財務、統計等日常業務工作; (三)負責合作醫療保險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的管理工作; (四)定期公布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狀況,接受參保人員及有關部門的監督與審計。 結算中心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的結算業務管理工作; (二)負責定點醫療機構門診費用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 (三)負責與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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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合作醫療保險納入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實行目標管理、公平運作、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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