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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