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女方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對實行晚婚、晚育的農業人口,村民委員會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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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在育齡期內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但一胎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除外。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農業人口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起到60周歲止,非農業人口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起到獨生子女16周歲止,按月各給予夫妻雙方不低于5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子女入園、接受教育、就醫時,雙方所在單位可以給予一定補貼; (三)退休時所在單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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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農業人口,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列為脫貧或者致富對象,在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農業、林業、水利、科技、供銷等部門在技術服務、提供信息、農業生產資料供應等方面予以優待; (三)在勞務輸出或者招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其家庭勞動力; (四)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獨生子女家庭個人籌資部分給予資助; (五)優先批給宅基地; (六)集體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額,以戶計發的應當高出戶均標準20%以上的額度; (七)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其子女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寄宿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寄宿和生活補助; (八)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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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夫妻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自愿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生育,且子女滿10周歲的,由人民政府給予10OO元至300O元的一次性獎勵金;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給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獎勵金。但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十四條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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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獨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鑒定為二級以上殘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標準給予其父母一次性補助。獨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鑒定為三級以上殘疾,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從女方滿49周歲起,由人民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別扶助金。獨生子女康復或者扶助對象再生育、收養子女的,終止發放特別扶助金。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其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因傷(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優先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并優先進入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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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從60周歲起由人民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獎勵扶助金: (一)只有一個子女的; (二)只有兩個女孩的;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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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一次性獎勵金、特別扶助金以及獎勵扶助金的具體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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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各項優待和獎勵后生育或者收養第二個子女的,收回證件,并追回全部優待和獎勵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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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夫妻一方接受絕育手術的,術后享受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護理的,經施術機構證明,給予護理假2周。休假和護理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已有兩個女孩,一方接受絕育手術的,參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優待,并由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節育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和發放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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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對從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單位可以給予一定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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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完成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指標的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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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對違法生育或者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如實舉報的,應當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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