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農民工使用《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卡》住院就醫。《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卡》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核發。農民工因病住院時,應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交《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卡》,并出示本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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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管理。有開展住院醫療服務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全部為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農民工住院由住院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應由農民工個人負擔的費用由農民工個人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辦理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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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試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在此期間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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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住院醫療保險基金。如有發生上述行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拒付或追回經濟損失,并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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