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廉政規定和證監會廉政紀律,保持清正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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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本人、親屬和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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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得違反規定收受禮品。無法退回的,應當及時上繳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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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不得接受或者無償借用監管對象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和其他設備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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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關于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股票和從事期貨交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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