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活動,依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帳,專款專用,并應當接受市人民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組織以及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的年度預算和決算,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按規定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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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 本市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設置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等待期。等待期屆滿后,參保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等待期的具體設置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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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其他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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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延長工作年限人員的特別規定)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根據國家規定暫不辦理退休手續、延長工作年限的人員,按照在職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辦理退休手續后,按照同年齡段已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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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布,根據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的《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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