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育齡夫妻有選擇避孕方法的權利,依法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自覺落實避孕措施;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應以選擇長效避孕措施為主,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婦女應當主動終止妊娠。
|
第十八條
凡采取避孕措施失敗意外妊娠并終止妊娠的,可憑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假期。參加生育保險的,休假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休假期間的工資由單位支付。
|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接受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費用,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責。婚嫁到本市后無業的,男方有單位且參加生育保險的,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或男方無單位,婚后居住在男方戶籍地的,由男方戶籍地政府財政支付。
|
第二十條
計劃生育部門會同市衛生部門共同組織有關醫學專家建立病殘兒鑒定專家庫和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組。負責病殘兒童的醫學鑒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以及其他有關計劃生育醫學鑒定。
|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因生育病殘兒,經鑒定獲準再生育的,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應當經市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并到合格的機構接受鑒定或者手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