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工作人員,在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根據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停止其在指導中心或鑒定站(所)的工作;考評員如有上述行為,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考評員資格,吊銷考評員資格證書和胸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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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違反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和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標牌。對亂收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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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核發違反規定核發《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宣布所發證書無效,并向全區通報。對偽造、仿制或濫發證書獲取違法收入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并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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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勞動者違反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在職業技能鑒定過程中作假舞弊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人員可停止其參加鑒定,并在今后二年內不得參加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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