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領取撫恤定期補助優撫對象的基本醫療保障辦法,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財政、衛生等部門,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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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均為一級醫院;各?漆t院(有住院的)按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醫院等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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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欺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繳納醫保費、享受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過程中,實施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少繳或者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取得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營業執照,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取得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 本辦法所稱自付費用,是指參保人因病住院就醫時產生的符合規定納入醫;鹬Ц斗秶,應由個人按一定比例支付的部分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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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標準和相關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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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惠城區職工醫保基金的管理和待遇支付納入市直統一管理;莩菂^居民醫;鸬恼骷⒋鲋Ц逗突鸸芾淼扔苫莩菂^負責。 惠城區居民參加居民醫保應由惠城區財政承擔的補助資金,由市財政按每人每年5元的標準分擔。 惠城區居民醫;鹗詹坏种r,其差額部分由市財政承擔30%、惠城區財政承擔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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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印發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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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痘葜菔谐擎偩用窕踞t療保險暫行辦法》(惠府令第43號)、《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惠府〔2001〕72號)、《惠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惠府〔2004〕83號)、《惠州市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惠府辦〔2004〕31號)同時廢止。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此前發布的有關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制定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文件執行至2009年12月31日廢止,自2010年1月1日起農村戶籍居民醫保執行本辦法。本辦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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