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成立、具有機關或事業單位法人身份、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會計制度的單位(以下簡稱繳費單位),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市本級繳費單位為市、區機關、事業單位。 縣級統籌區繳費單位為縣屬機關、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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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繳費單位中下列機關事業編制內的人員(以下簡稱繳費個人),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一)自收自支、部分由財政供款事業單位的全體工作人員; (二)國家機關中的合同制工人,全部由財政供款事業單位中的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 (三)其他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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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在寧部屬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駐寧部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參加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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