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生育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生育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社保機構自欠費的次月起暫停支付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暫停支付期間職工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將拖欠的生育保險費補足后,社保機構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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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或者未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申報生育保險參保人數、繳費基數的,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二十三條的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 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 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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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保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生育保險基金,并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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